2020-04-07
去一間從未接觸過的公司見工面試,那份緊張除了來自未知能不能得到Offer,亦來自未知該公司的同事、上司如何。如果感覺公司裡的員工不友善,尚且可以拒絕Offer,但最怕是接受了,在上班時才發現「中伏」。有台灣網民在討論區發帖文,指被同事傳閱個人的CV,令他感到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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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V載有多項個人資料
事主表示,當初見工面試時,呈交了一份長達3頁的CV,當中載有多項個人資料,包括生日日期、身份證號碼、住址、電話號碼、工作經歷與薪金、詳盡的自傳等。順利獲得Offer後,上班那天,「坐我旁邊的兩位同事就開始拿我那份面試資料的東西,不斷問我的隱私與之前工作的事情…我才發現原來僱主在面試後,就把我辛苦準備的面試資料拿給他的兩位員工看」。
如此的情況,令事主深感不安:「讓我感覺極度的不安與難受...完全沒有個人私隱,甚至有種極度的恐懼感,感覺完全被人看光光...」。本身得到新工作是一件令人期待的事,豈料發生這種事,令事主想不出應對方法,逐問網民:「請問僱主這樣做有沒有問題?還是是我太敏感?」。
與僱主「法庭見」
帖文引來熱議,不少人認為僱主將應徵者的CV於公司內部傳聞,實屬正常:「其實是很正常的事」、「以前主管還會拿履歷來吐槽我們新人說,現在的年輕人都不會寫履歷嗎?」。相反,更多人認為這種做法「很有問題」,並建議事主告上法庭:「事實上履歷是個人資料,亂傳閱是不行的」、「直接提告」、「不要給僱主機會」。不少人就分享過來人經歷:「我前公司的某主管就是,把求職者的履歷印出來給課內其他人看。他的某主管更誇張,直接課內傳閱」、「面試者面試完還會被品頭論足,不是討論能不能勝任,是在品評外表」。
CV不必披露太多個人資料
有網民就提醒事主,不應在CV寫上太多個人資料:「履歷上本來就不該有身份証號碼這種個資料,聯絡方式也不一定要有地址,生日應該也不是僱主關心的點」。有人表示雖然應徵者一般會被要求簽下同意CV供公司內部使用的聲明,為保私隱,只好「與謀職無關的東西就不要填寫在上面了」。
CV內資料不應用於招聘以外用途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保障資料第3原則訂明,除非得到資料當事人自願給予的明示同意,否則個人資料不得用於「新目的」,即原先收集資料時擬使用或相關的目的以外的目的。資料當事人有權以書面通知,撤回先前曾給予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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