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工略】若公務員有行為不當 可被判刑兼紀律處分

【政府工略】若公務員有行為不當 可被判刑兼紀律處分

做公務員,必須時時刻刻遵照《公務員守則》辦事。香港特區政府訂立《公務員守則》的原意,是為了讓公務員恪守基本信念及操守準則,協助在任的行政長官及政府制訂、解釋和執行政策,以及向市民提供服務。因此,政府希望所有公務員隊伍,均可以竭誠服務社會,對香港的有效管治和安定繁榮作出貢獻。不過,如是公務員犯下罪行,政府有關部門的處理方法又是如何?而該公務員又需負上何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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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的基本信念
1. 堅守法治
2. 誠實可信、廉潔守正
3. 行事客觀、不偏不倚
4. 政治中立
5. 對所作決定和行動負責
6. 盡忠職守、專業勤奮

防貪法例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所有公務員或政府人員,未得許可,不可接受利益,或濫用職權接受利益,並維持高於收入的生活水平。而所謂的利益,意指任何有價值的事物,包括金錢、佣金、貨款、受僱工作、折扣、服務等等。至於「款待」,即是供應在當場享用的食物或飲品,以及任何與此有關的或同時提供的娛樂則除外。

如公務員或政府人員違規,最高的刑罰為港幣10萬元及監禁一年,並按法庭指示,充公所有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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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紀律處分機制
如公務員或政府人員的不當行為只屬輕微級別,部門首長可向有關人士發出警告,而無須採取正式的行動。若該人士屢犯,或有嚴重失當行為,又或被判刑事罪行,當局則可以考慮採取正式的紀律行動。

所謂的紀律行動,是以《公務人員(管理)命令》及《公務人員(紀律)規例》的條文和程序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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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管理)命令》
如有任何公務員或政府人員行為不當,而行政長官認為該行為可能嚴重至足以成為該人員被革職或迫令退休的理由,行政長官可根據《規例》所訂明的方式,而對該人員的行為進行研訊。

如公務員被革職,將會喪失任何退休金、酬金或其他福利。

《公務人員(紀律)規例》
根據《公務人員(紀律)規例》,如公務員有任何刑事法律程序,須立即向有關部門的首長報告,如該人員的罪行性質輕微,並沒有反映品格不良,及令公務員的聲譽受損,而在緊接該刑事法律程序提起日期之前的12個月期間,沒有因類似的罪行被定罪或只有一次被罪,則屬例外。

若公務員被裁定犯了刑事罪行,其薪金將被扣起;若該人員被處監禁,不論有否提出上訴,都可導致被革職。

如想知更清楚條例,可瀏覽政府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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